交通观察
点击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合同工、临时工都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执法。
1、行政执法部门改革: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种是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统一履行执政执法职能;另一种是成立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将所有的行政执法职能分领域整合,统一执法。
按照行政执法类机构改革要求,统一成立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成立后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能不能继续参公,目前没有定论。辽宁省试点改革,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不参公,只是暂时保留了原来参公人员的身份和待遇。单位不参公,个人的参公身份是无根之水,保留肯定只是过渡措施,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配套政策完善之后,相应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同一机构内人员编制、个人待遇都会实行统一管理。
2、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想取得执法资格,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工作人员,才能参加资格考试。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
3、合同工不能执法:为了补充工作力量,单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能获取行政执法资格,成为执法工作人员,不能承担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只能按照管理要求,承担一些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或者是后勤服务工作。
来源:职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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