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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通过骗婚成功获得外国国籍的典型案例

一说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大家耳熟能详的便是年法国最高法院审判的鲍富莱蒙案(BauffremontCase)[1]。该案中,原告鲍富莱蒙是法国一个王子。其妻子原是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的妻子爱上了一位名叫比贝斯科的罗马尼亚王子,欲以身相嫁。但当时法国法律禁止离婚。为了达到与法国丈夫离婚的目的,鲍富莱蒙夫人先在法国法院取得分居判决,然后只身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定居,并取得德国国籍,然后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之后,鲍富莱蒙夫人在柏林与比贝斯科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则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妻子加入德国国籍的行为以及离婚和再婚的行为均属无效。

按照当时法国国际私法,鲍富莱蒙夫人的离婚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因鲍富莱蒙夫人已加入德国籍,故应适用德国法。而依照德国法,她的离婚和结婚行为均属有效。但法国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夫人加入德国国籍的目的显然在于规避法国禁止离婚的法律,因此判决其离婚和再婚的行为在法国无效。至于她加入德国国籍的效力,法国法院无权判决。

百多年来,大多数国际私法学者都对鲍富莱蒙夫人为了爱情不惜变更国籍的行为报以同情和敬佩,对法国法院的裁决嗤之以鼻。然而,在21世纪的中国,却有另一些女子反其道而行之,为了追求获得外国国籍,不惜抛弃自己的爱情和婚姻。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让人唏嘘不已。

该案是一起行政诉讼,原告为韩国公民文某某,被告是吉林省龙井市民政局及其“妻子”刘某某。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民政局为其“妻子”刘某某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该案案情如下:

中国籍女子刘某某于年6月22日与中国籍男子金某某在龙井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于年12月20日自愿协议离婚,但未领取离婚证书。后刘某某于年4月23日持《户口登记薄》(刘某某记载为未婚)及《婚姻状况证明书》(刘某某记载为未婚)等材料与韩国人文某某在龙井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12月19日取得了韩国国籍。年7月24日刘某某被龙井市公安局注销中国国籍。之后,刘某某即向原告文某某提出离婚。

年,双方在韩国法院就确认婚姻无效一事进行诉讼,原告文某某向被告龙井市民政局要求调查刘某某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被告龙井市民政局答复:刘某某只有结婚登记材料,没有离婚登记材料。但是,刘某某以离婚证丢失为由,委托其父亲向被告龙井市民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被告龙井市民政局于年7月5日向刘某某补发了离婚证,刘某某将补发的离婚证作为证据提交韩国法院,要求韩国法院确认其与文某某的婚姻有效。原告文某某则请求龙井市人民法院撤销龙井市民政局向刘某某补发离婚证的行为。

原告文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文某某的护照复印件,证明原告文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刘某某的户口本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某某一直是已婚状态;证据3、年2月25日龙井市人民政府安民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刘某某当时婚姻状态是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出具本证明时刘某某按照被告龙井市民政局的说法已经离婚了,民政部门不应当出具未婚的证明,民政部门的行为导致原告文某某误认为刘某某是未婚,而与她结婚,因此民政部门有过错;证据4、龙井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年2月25日前,未曾登记结婚;证据5、刘某某与金某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刘某某已经结过婚的事实,同时证明刘某某未婚的事实是虚假的;证据6、原告文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告文某某与刘某某在中国到目前为止是夫妻关系;证据7、原告文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姻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文某某与刘某某在中国到目前为止是夫妻关系;证据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韩国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刘某某于年12月19日取得韩国国籍,年1月9日开始丧失中国国籍;证据9、被告龙井市民政局于年7月5日给刘某某补办的离婚证,证明被告龙井市民政局给刘某某补办的离婚证程序违法,且从婚姻登记档案来看,也未送达给刘某某和金某某,同时证明刘某某与金某某的夫妻关系是维持到年7月5日;证据10、年5月19日郭某某(刘某某的母亲)与原告文某某之间谈话录音材料,证明刘某某为了和原告文某某结婚,办理了假户口及年2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证据11、蔡某某(当时的婚姻介绍人)与原告文某某之间谈话录音资料,证明年7月末,蔡某某到龙井市婚姻登记处只是发现刘某某与金某甲结婚的事实。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被告龙井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和补领离婚证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对原告文某某要求撤销补领离婚证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维持龙井市民政局于年7月5日为刘某某补领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本案的背景材料来看,刘某某通过骗婚加入韩国国籍的动机和行为都是十分明显的。按照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则行为无疑因欺诈而无效。法院之所以没有撤销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的行为,估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我国行政机关的脸面。同时,法院估计也是考虑到,一旦撤销民政局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法律困局。我们假设:如果法院撤销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的行为,意味着刘某某与前夫离婚的行为无效,则其与韩国籍“丈夫”再婚的行为也应无效。作为多米诺效应的结果,其获得的韩国国籍也就无效。由于刘某某已被剥夺中国国籍,一旦其韩国国籍被判无效,那么其中国国籍是否可以恢复呢?这估计是一个更让人头疼的法律问题。

[1]Bauffremont-Bibesco,CourdeCassation18.3.,Clunet,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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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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