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省、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为落实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即日起,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参考附件),尽快到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今年12月18日起,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龙井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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