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到期的、新申报的企业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于6月8日前把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送(邮寄)到农林局品牌科。
一、产区内企业
向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农林局品牌建设科)提交如下资料:
1.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申请产品的样品;
4.附件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④生产技术规程及质量手册;
⑤龙井茶包装实物或设计图样;
⑥原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续签需提供)
5.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合同三份。
二、产区外分装、委托加工企业
先向龙井茶来源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备案,然后向浙江省农技推广中心申请。提交资料如下:
1.《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申请产品的样品;
4.申请企业情况介绍;
5.龙井茶产地备案证明;
6.龙井茶进出货台帐。
7.相关证照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④质量管理手册;
⑤龙井茶包装实物或设计图样;
⑥原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续签需提供)。
8.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9.对于企业变更的,还需提供变更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供变更前后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合同三份。
申请“龙井茶分装”企业资质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龙井茶产区外;
2.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绿茶,分装);
3.有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
4.年分装龙井茶数量不少于10吨;
5.有稳定的龙井茶货源(基地),并经产地备案;
6.有龙井茶采购、分装与销售台帐制度和规范的台帐记录。
申请“龙井茶委托加工”的企业资质条件
1.被委托加工企业位于龙井茶法定产区内,并具有《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绿茶);
2.有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
3.年经营龙井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吨或50万元人民币;
4.有稳定的龙井茶委托加工企业,并经产地备案;
5.有龙井茶进出货台帐制度和规范的台帐记录。
产地备案
申请人分别向其龙井茶来源地或被委托加工企业所在地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县级工作站办理产地备案手续,提交如下材料:
1.《龙井茶产地备案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照;
3.龙井茶基地承包租赁、采购、委托加工合同等。
具体表格前往越乡龙井信息交流中心QQ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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