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龙井市、图们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加快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战略,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延吉市、龙井市、图们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县域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32号)文件精神,现就省委、省政府放权延吉市等3个县(市)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
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延吉市、龙井市、图们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县域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32号)文件要求,将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延吉市、龙井市、图们市等3个县(市)。
上述县(市)要尽快负起应有的责任,调配管理力量,抓紧与省局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对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延吉市等3县(市)要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分级诊疗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比价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48号)、《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年版)》、《关于印发吉林省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格〔〕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11号)以及《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吉省价格〔〕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医院综合改革,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合理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康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研究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中医药局等部门认真测算医疗服务成本,要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参考市场价格,加强区域衔接,平衡本埠和外埠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价格,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情况。
(四)及时放开市场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六)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管,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和价格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组织实施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延吉市等3县(市)要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和掌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相关业务,做好与当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延吉市等3县(市)要医院的管理,提高其精细化管理水平,医院运行成本,控制医疗次均费用,医院收入的药占比、耗材占比等,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认真、耐心地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支持,配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吉林省物价局
年11月20日
来源:吉林省物价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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