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一面写着“依法为民做主,执行为民解忧”的锦旗。
年5月至7月期间,孙某某在龙井市某企业的工程中与张某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张某为龙井市某企业的工程拉砂石料。年4月,经双方结算,孙某某尚欠张某13.万元。经张某多次催要欠款,孙某某仍未支付款项。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某遂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井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立即给付张某欠款13.万元,并由孙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仍未履行义务,张某于年9月向龙井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线索,奔赴珲春市不动产、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和村委会,以及长春市某区的不动产、公积金、社保和村委会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孙某某也下落不明。在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某某与案外人高某在某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应收债权,执行法官随即到破产管理人处扣留该债权,但因破产案件尚在审理中,且未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无法提取债权。年1月,经执行法官再次联系破产管理人后,得知可以提取破产案件的债权。但破产案件的债权属于被执行人孙某某与案外人高某二人共同所有,执行法官经过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沟通得知,孙某某承揽的工程其实是被执行人孙某某与案外人高某合伙承揽的。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案外人高某,高某表示其确实是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合伙承揽工程,但又表示其不是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应留给其50%的份额,且其以在外地为由拒绝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地与案外人高某进行沟通,释法明理。最终,高某同意用二人的债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欠款和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张某也表示只主张欠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至此,申请执行人张某的诉求终于得以实现。
□本报记者许艳梅
本报通讯员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