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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龙井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龙井市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龙井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职责规定》包括八章共55条,涉及近50余个部门。

《职责规定》要求,全市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职责规定》提出,全市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题制度。

《职责规定》强调,市委、市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同时,《职责规定》对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自《职责规定》发布之日起,住建和城管部门,将依法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等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龙井市环保局王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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