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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美术社租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写字楼中一间办公室做办公地点,房间面积平米,月租金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美术社为其制作商业广告牌一组,制作费以美术社半年的房租抵销。美术社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相互行使抵销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由法条的规定可知,抵销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形式,有严格的法律要求:(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抵销权行使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抵销,但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协商一致。
防控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情况十分普遍。进行抵销权行使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抵销的债务范围。结合本案可知,抵销的是半年的房租,为确保日后不因此事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应就此次抵销行为制作说明书,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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